李某与张某在2000年结为夫妻,育有一子小李。2007年,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,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。2025年,由于感情不和,李某和张某决定离婚。在协商共同财产分割时,李某突然得知,张某早在2024年就将该房屋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给了他们的儿子小李。李某认为张某此举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,遂将张某和小李一并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赠与的行为无效。
经过审理,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,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,不能随意处分。张某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与小李签署赠与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,侵害了李某的共有权益。此外,小李作为子女,应对房屋的来源及父母的婚姻状况有所了解,仍然执行过户程序,法院认为他与张某有恶意串通,損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。
法官指出,家庭共同财产需由家庭成员共同劳动、出资或依法形成,亲子关系并不意味着自然取得父母的财产。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,相关人员应返还因无效行为获得的财产;如无法返还,则需进行折价补偿;有过错的一方需对此负责,各方若有过错,则应按各自责任承担相应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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